《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
安排劳动者
延长工作时间
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百分之一百五十
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
又不能安排补休
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百分之二百
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百分之三百
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
→ 只有
休息日
安排加班的应当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 其他情形下的加班必须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二条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工资,如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则应
另外支付
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
300%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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